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69號
原   告  江吉崧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雅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之調解庭期,當庭收受被告所提
  出之民事答辯狀。依其答辯狀所述,被告豐嶸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於本件原告起訴前,已更名為東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 何孟峰 ,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之被告究為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亦或東政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應予補正。
二、依原告所補正之被告,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更正後起訴狀、繕本各一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