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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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麗園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07,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7,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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