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瑪迪芙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4,572元,應徵裁判費50,1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1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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