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元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元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元保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1190號、104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102年3月28日│102年7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2年度毒偵字第││││3221號│617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實││1190號│3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104年3月2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緝字第││決││1190號│30號││├────┼────────┼────────┤││確定日期│102年11月4日│1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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