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賴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併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4、5所示罪刑,併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外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與附編4、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2年10月,和附表編號3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之總和)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綜上所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