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知能先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森 代理人 黃慧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8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知能先進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0,000元│BD0000000│104年3月24日│││李元森│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