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71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倩如 住○○市○○區○○○路00號債務人珍鑽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林昱汝林瑜 人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林昱汝即林瑜
住○○市○○區○○路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林玲 住○○市○○區○○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林昱汝即林瑜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單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及股利、股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應屬分別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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