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育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育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2日止累計14,908元正未給付,其中14,230元為消費款;67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51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230元蔡育銓自民國112年0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