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5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許瑞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瑞珍於民國107年3月13日18時許至同日22時15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南醫院附近某處飲用啤酒,致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後,竟仍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基於酒後駕車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行經臺南市○○區○○○道與北安路4段交岔路口時,因騎乘機車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氣,遂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2時43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許瑞珍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頁至第6頁、偵卷第21頁至第22頁反面、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33頁至第36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7頁至第1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
簡字第14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6年6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上開構成累犯之酒後駕車犯行外,其於97年間
、104年間亦因酒後駕車之犯行,分別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被告歷此偵、審及執行程序後,猶未記取教訓,復於警詢時坦認知悉酒後駕車係觸法行為等語(見警卷第6頁),是其顯知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卻仍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之結果,猶於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貿然為酒後駕車之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罔顧自身與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非無悔意,且未肇事,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已知道錯了,現在都騎腳踏車,不敢再騎機車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兼衡其受測時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暨其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從事碳烤生意,每月可賺取4至5萬元,已離婚,尚需扶養2名小孩及照顧患有重度聽障高齡89歲母親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32頁),並提出清寒證明及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