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被告 黃愛國 關係人 蔡依倫 社工
蔡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蔡趺 」記載,應更正為「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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