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蘇青森 即 蘇明燕 之繼承人原告 蘇青隆 即蘇明燕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張秀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 黃俊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