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吳芷欣呂單鳳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吳燦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吳芷欣即呂單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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