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就本院98年簡字第675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劉家祥書記官劉謹翊通譯劉明宜調解委員簡華揚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到被告乙○○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前,由被告逕匯入原告所指定 張明晏 宜蘭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原告願於收到前揭款項後撤回對於被告之刑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劉謹翊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