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西納寇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簡上字第36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惟此未據上訴人具狀表明。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雪玉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