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18號
原   告  王志忠
被   告  徐仰賢
訴訟代理人  李建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新簡字第3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
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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