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育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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