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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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陳乃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文婕┌─────────────────────────────────────────────┐│附表:106年度除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乃鎔│基隆第一信用│協榮雞鴨商行│106年1月31日│14,400元│JAA0000000│支票││││合作社南興路│││││││││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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