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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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徐吳春玉
徐春智 徐春正 徐素貞 徐美貞 被告 吳學明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永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醫訴字第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學明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