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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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龍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龍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378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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