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子興
陳榆寬許陽樂林錦宏林欽榮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 律師
張育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43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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