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