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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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994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陳光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運祥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劉運祥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請陳報債務人劉運祥之醫療費用相關文件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
㈢請更正債務人資料及請求標的(確認是否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