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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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粘景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51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粘景松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關於「於民國102年8月5日晚間8時許」之記載,應補充為「其知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於民國102年8月5日晚上8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粘景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695號判處拘役80日,緩刑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又酒後騎乘重型機車,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4毫克,顯然未記取教訓,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幸未肇事,及其貪圖一時之便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須附繕本)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2年度速偵字第1510號
被告粘景松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秀水鄉○○村○○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粘景松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695號判決判處拘役80日,緩刑2年確定(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02年8月5日晚間8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秀水鄉○○村○○路0巷00號之住處,飲用啤酒後,於同日晚間10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前,因其未戴安全帽,為警路檢攔查,並以吐氣酒精測試儀器測試結果,發現其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粘景松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檢察官蕭有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魯麗鈴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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