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債權人震宇家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兆松 即皇佳家具大賣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皇佳家具大賣場」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提出相關登記資料釋明之,或具狀更正以「黃兆松」為債務人。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已清償3,464元,該部分應予扣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