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許世勳
王秀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琪 律師被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被告 宏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被告 顏巧筑
黃樹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7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繫屬於第二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0年度第
5次刑事庭會議再研究意見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顏巧筑、黃樹德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2779號判決在案,嗣因檢察官提起上訴,而由本院於102年2月18日將卷證送交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份在卷可參,本院既已非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詎原告仍於10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收狀戳足憑,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