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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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49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 林河順 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就坐落在新竹市○○段○○○○○○○○○○○○○○○○○○號土地,於民國103年7月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由相對人被繼承人林河順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