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28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俊宜
蔡玉虹 被告瞧橋藝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約定書第21條及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瞧橋藝術有限公司(下稱瞧橋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15日邀同被告蔡昆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為限額,就被告瞧橋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瞧橋公司於109年7月17日、109年7月21日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借款本金共計2,000,000元,約定利息自109年7月17日或2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0.155%(立約日為年率1%)按月計付,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7月17日或21日止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立約日為年率1.845%,111年3月23日後為年率
2.095%)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減碼幅度不變,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項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瞧橋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借款僅依約繳付本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繳息日,尚欠原告本金合計1,488,9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是原告應得請求被告瞧橋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蔡昆霖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增補條款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授信案件批覆書、第一商業銀行總行、法人金融業務處函文、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計息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違約金160,000109年7月17日至114年7月17日31,844111年5月19日前開本金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40,000109年7月21日至114年7月21日117,051111年3月21日前開本金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540,000109年7月17日至114年7月17日286,607111年5月19日前開本金自111年5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260,000109年7月21日至114年7月21日1,053,487111年3月21日前開本金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前開本金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10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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