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郭政吉 被告 郭齡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塗銷被告於民國95年3月29日對原告所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此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系爭土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則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低於系爭土地之價值570萬4,669元(計算式: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2,211元/㎡×面積79㎡=5,704,66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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