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0號聲請人金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智明 、 張彩環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智明、張彩環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新臺幣7,270元應由相對人孫智明、張彩環分別負擔4分之1、4分之2,為此聲請裁定確定之等語。經查,本院已於前揭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7,27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孫智明負擔4分之1、被告即相對人張彩環負擔4分之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是上開訴訟業經法院於判決內諭知本件訴訟費用分擔方式並同時確定其費用額,是聲請人聲請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額,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聲請再為確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