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郭劉玉芳 代理人 郭美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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