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7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7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7348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債務人蘋果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利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蘋果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蘋果眼鏡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蘋果眼鏡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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