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10號聲請人林春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秀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四張本票之提示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610號聲請人林春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秀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四張本票之提示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