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林秀珍 即林松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2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查詢,查無以 林啟松 為被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事件,故請聲請人提出以林啟松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之聲請狀,並由全體聲請人簽章。如聲請人未能到庭,請提出委任狀委任其他聲請人到庭。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