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又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惟因被告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經臺灣屏東戒治所依戒治處分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拒收,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而該案扣得之白粉1包,經送驗後確定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6日以94年度毒聲字第156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254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因被告罹患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經臺灣屏東戒治所依戒治處分條例第
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拒收,乃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8月21日以94年度戒執一字第522號予以簽結在案,此有上開裁定書2件、簽文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查獲之白粉1包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2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220020319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1包,自應准許。至包裝袋用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自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于耀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