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楊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 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或營業登記資料或足以表示營業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 邱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台端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薪資、任職保證金及資遣費,惟依台端所提之勞工保險資料,台端於上開期間之投保單位為素貞瑜伽術短期補習班,故請釋明台端請求之債務人究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抑為素貞瑜伽術短期補習班?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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