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被告 莊家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原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莊家維被訴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家維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就被告被訴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其餘部分另行駁回)侵權行為之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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