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等,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等,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5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偵字第││││720號│11465號││├─┬──────┼──────┼──────┼──────┤│最│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臺中分院│││├──────┼──────┼──────┼──────┤│事│案號│96年度訴字│96年度上易字│││實││第477號│第914號│││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7月10日││├─┼──────┼──────┼──────┼──────┤│確│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95年度上易字│││││第477號│第914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96年7月1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條例│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於減刑│合於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1、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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