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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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 池宗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英傑陳德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零柒萬零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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