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95號聲請人 林玲瓏 (即 林丁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