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顯美選任辯護人高傳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妨害公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顯美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妨害公務之犯行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