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12號原告 高世峯 被告 陳銘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銘輝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