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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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62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中關於付款人「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楊隆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