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貨幣案件(93年度少訴字第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少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11月11日,以93年度少訴字第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於同年12月30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5年5、6月間至95年11月24日更犯強盜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96年4月9日(誤繕為94年4月9日)以95年度訴字第1840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於96年6月28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刑人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於刑法修正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及第76條規定,此於同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有明文規定。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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