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12號聲請人 林永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錢柏淞陳家禎宮敬文林立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錢柏淞、陳家禎、宮敬文、林立昇」四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及其四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錢柏「松」】及【「官」敬文】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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