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55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徐明清

徐**(年籍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本

院民國111年1月17日裁定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裁定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1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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