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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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詠湟選任辯護人謝明佐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1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詠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告意見(金訴卷174、175頁)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訴 字第 715 號裁定(113.06.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3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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