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忻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忻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忻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5、6關於犯罪時間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9月27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嗣經上級審駁回上訴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2至7所示各罪為相同犯罪類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93頁),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邱筱涵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7日109年11月22日23時40分許110年1月4日23時27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34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18日111年3月8日111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3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7日111年8月4日111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6日15時19分結束通話後約10分鐘110年1月7日18時5分結束通話後約10分鐘至15分鐘109年12月21日9時33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8日111年3月8日111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4日111年8月4日111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備註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1日16時23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備註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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