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14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羅瓊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台幣壹拾參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