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

原告 吳雅潔

被告勤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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