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46號
原告 吳雅潔
被告勤瑤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