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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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5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惇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惇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惇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考量受刑人所犯2罪之性質、相隔時間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經修正,惟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其能否定應執行刑之標準並無變更,爰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編號│0│0││├────────┼──────────┼──────────┼──────────┤││││││罪名│妨害自由│過失傷害│││││││├────────┼──────────┼──────────┼──────────┤││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09月21日~100年│100年10月29日││││0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386號│第1241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97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85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04月30日│102年08月1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97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858│││判決│││號│││├────┼──────────┼──────────┼──────────┤││判決│102年05月29日│102年09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